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某与被告刘**、刘*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向原告蓝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蓝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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