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祝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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