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坪坝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某某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