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涪陵区,而非沙坪坝区,请求本院依法裁定本案由涪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发生在本院辖区,视为本案涉诉的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