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起诉被告黄一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一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对被告黄一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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