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未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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