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易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肖某某与易某某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重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中国十九**分公司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黎某某与曹某某、杨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陈**等与段某某、重庆聚**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黎*与曾*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某某与中国移**有限公司、中国移**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莫显举与黄*,张**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莫*与黄*,张**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