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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与曾*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与被告罗*、杨*、曾*、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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