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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黄*、重庆瀚**任公司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重庆瀚**任公司、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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