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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甲与董*、程*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甲与被告董*、程*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甲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董*、程*乙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程*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交纳342元,由原告程*甲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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