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覃*中与被告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覃*中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覃*中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覃*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覃*中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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