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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吴*,朱**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吴*、朱**、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负担,经院长审批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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