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吴*、朱**、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负担,经院长审批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刘**与张**,程**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中国太**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万州**赁有限公司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郝*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重庆市万**有限公司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梅*与易*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某与项某某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某某与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令某与曾德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