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张**、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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