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中国太**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万州**赁有限公司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诉被告重庆市万州**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梁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重庆分公司、邓万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应缴纳案件受理费6747.85元,原告申请诉讼费司法救助,经审批缓在审结前缴清。2015年4月17日本院当庭告知原告应于2015年4月23日前预缴案件受理费6747.85元,但原告至今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魏**自动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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