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诉被告重庆市万州**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梁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重庆分公司、邓万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应缴纳案件受理费6747.85元,原告申请诉讼费司法救助,经审批缓在审结前缴清。2015年4月17日本院当庭告知原告应于2015年4月23日前预缴案件受理费6747.85元,但原告至今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魏**自动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