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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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