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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陈某某,杨*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重庆南岸某某幼儿园、陈某某、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陈某某所诉三被告侵权行为地为被告重庆南岸某某幼儿园住所地,该住所地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同时,被告重庆南岸某某幼儿园、杨*的住所地均位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被告陈某某亦因购房已于2014年5月8日将一家三人的户口从重庆市南川区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和三被告住所地均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而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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