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115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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