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杨**与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8日,杨**向重庆**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6月11日,三中院将该再审申请转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后,被告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杨**的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