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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唐**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杨**与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8日,杨**向重庆**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6月11日,三中院将该再审申请转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后,被告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杨**的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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