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重庆**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林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8元(缓交),应减半收取1549元,经批准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