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重庆黔**有限公司,重庆乾**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重庆黔**有限公司、重庆乾**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交纳740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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