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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垫江县砚台镇人民政府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县砚台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应由原告谭**负担,鉴于原告谭**目前家庭困难,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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