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县砚台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应由原告谭**负担,鉴于原告谭**目前家庭困难,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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