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绿诉被告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绿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绿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肖*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肖*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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