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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刘**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杨**主张其面部是被刘**用石头砸伤而非自己摔伤,对这一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虽然杨**在一、二审中提供了石*甲、石*乙、田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调查笔录,但因上列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导致一、二审法院无法核对证言的真实性,故一、二审判决对以上证言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因杨**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面部受伤是刘**所为,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二审判决对杨**要求刘**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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