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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胡显木,陈**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胡**、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蒋**已预交),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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