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代吉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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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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