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依法减半收取138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刘**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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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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