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郭**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张**赔偿郭**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42.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97元,由郭**负担59元,张**负担138元。被执行人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郭**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张**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给付申请人案件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由被执行人张**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案件款人民币6842.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郭**自愿放弃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