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有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李*有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103)陇民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有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有自觉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支付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16.34元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由被执行人李*有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案件款人民币3816.3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李**自愿放弃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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