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尤**与郝**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韦**、尤**与郝**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郝**赔偿韦**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78元;二、由郝**赔偿尤**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55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由韦**、尤**各负担10元,郝**负担30元。被执行人郝**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韦**、尤**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韦**、尤**与被执行人郝**自愿达成了由郝**一次性给付韦**案件款2878元、给付尤**案件款175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韦**、尤**自愿放弃的执行和解协议。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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