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宋**与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陇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宋**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937.5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判决生效后,卢**未自觉履行,宋**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期履行支付申请人宋**案件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卢**自愿达成了由卢**一次性给付宋**案件款人民币4937.5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宋**自愿放弃的执行和解协议,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