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杨**、杨**赔偿李**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523.4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160.00元,由李**及监护人张**负担495.00元(含超诉部分),杨**、杨**负担665.00元。判决生效后,杨**、杨**均未自觉履行,李**、张**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杨**、杨**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由杨**一次性给付张**案件款31523.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65.00元、执行费372.9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张**自愿放弃的执行和解协议,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