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30426.68元,受理费300元,合计30726.68元。本案执行费456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愿以22000元结案。其余案款自愿放弃,不再追偿。被执行人履行15000元,司法救助7000元均已到位并兑付申请人。申请人自愿承担了执行费,本案现执行清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眉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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