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支文龙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支**、白*、刘*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支**的法定代理人支永红和被告刘*的法定代理人刘**、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原告王**的住址不在西安市蓝田县并且侵权行为地属于雁塔区为由,认为本案应由西安**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支**、白*、刘*均是被监禁的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监禁人员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查,原告王**自2007年始一直在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五星青年公寓5号楼二单元502室居住生活,所以原告王**的经常居住地为西安市灞桥区,故本案应当由西安**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兵诉被告支**、白*、刘*健康权纠纷一案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