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仓诉被告成鹏辉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成*仓于同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成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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