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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与常工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会芳诉被告常工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会芳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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