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王**、耿**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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