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许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才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余下的41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李**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高书正与汪**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魏**与魏*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金仓与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成金仓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闫**与常工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王**、耿**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