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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成金仓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诉被告成金*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同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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