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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