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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银线与高**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蔺银线与被告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蔺银线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蔺银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蔺银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蔺银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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