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蔺银线与被告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蔺银线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蔺银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蔺银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蔺银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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