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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