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董*让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董*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王**经济损失6687.50元及相关利息,承担诉讼费38元,缴纳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放弃了1115.50元及相关利息,被执行人董*让已自觉履行了剩余义务,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董*让承担。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宝鸡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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