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蔺录让诉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陈*初字第02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蔺录让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蔺**支付经济损失99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蔺荣博自觉履行200元(含受理费124元),承担了案件执行费50元,下余9700元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蔺荣博愿分期履行,每月支付1000元,申请执行人蔺录让表示同意,现协议正在履行之中,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则另一方有权申请法院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陈**字第001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