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王**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郭**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陈*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段红兵,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支付赔偿款7554.61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05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段红兵,王**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709.61元,执结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陈*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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