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雷晓卫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何**与雷晓卫健康权纠纷一案,宝鸡**民法院作出的(2014)陈*初字第02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雷晓卫应赔偿的经济损失3297.76元,案件诉讼费10元,执行费受理费5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但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字第004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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