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案在执行郭**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以被执行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更正申请后,可另行申请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字第002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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