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刘**、刘**、刘**、刘**、刘*、朱**与陈**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刘**、刘**、刘**、刘**、刘*、朱**与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陈*初字第01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赔偿款68415.39元,承担诉讼费1491元。本案执行费948元,共计70854.39元。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划拨其存款6010后由申请人领取6010元。申请人尚有63896.39元未得到受偿。但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字第003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