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初字第0091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赔偿经济损失58784.3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76元。本案执行费894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字第003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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