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苗苗与张**、陈**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白苗苗与张**、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2014)陈*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白苗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陈**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张**、陈**限期向申请执行人白苗苗给付赔偿款42573.65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2元。但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2015)陈**第002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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