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尉*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马**与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尉*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案件执行的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尉*在2015年6月1日签字时给付马**5000元,余款11107.60元于2015年10月1日前付清;2、执行费142元由被执行人尉*承担;3、若被执行人尉*不能按期给付,申请人马**可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现该案已经按协议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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